浙商大研〔2018〕452号 关于印发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
浙江工商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(以下简称导师)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,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使命与重任。为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、道德情操、扎实学识、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
第二条 指导思想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把立德树人作为导师的首要职责,为实现“两个一百年”奋斗目标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,培养德才兼备、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三条 总体要求。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,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,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,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,以德立身、以德立学、以德施教。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,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,潜心研究生培养,全过程育人、全方位育人,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。
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
第四条 承担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。
(一)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。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,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,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,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,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。教育研究生关爱他人、互助合作、乐于奉献,提高其明辨是非、维护公平的能力。导师主动了解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要求,认真对待研究生的各类推优考评申请推荐工作,对所指导研究生的政治思想和学业表现进行如实、客观的评价。
(二)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。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,指导研究生每学期至少参与一次扶贫、志愿服务等帮扶活动,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;支持和鼓励研究生每学年至少参与一次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,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、关爱他人、互助合作、乐于奉献,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;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,为研究生参与校内外实践活动或参加创新实践竞赛进行提供支持。
(三)教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。导师用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和勤奋刻苦的敬业精神影响和感染学生,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,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,自觉维护学术与科研的纯洁性与严肃性,在科研、教学及日常活动中杜绝学术不端行为;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,强化学术规范训练,亲自审核研究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提交的学位论文,杜绝抄袭剽窃、实验作假、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;教育研究生正确对待名利,实事求是地在成果上署名,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,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。
(四)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压力、生活和身心健康。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状况,每学期至少与学生谈心谈话2次,记录好谈话时间和提纲。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,具备基本的心理问题发现能力,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科研、学习、生活习惯,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、鼓励与帮助。对因思想政治、品行道德、组织纪律、学业成绩、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,因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应情况,并提出处理意见。
(五)关注研究生的人身安全。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要开展安全教育和提醒,及时关心研究生开学返校报到注册情况,对办理请假、休学、实习、交流、校外住宿的学生进行关爱关心,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、安全动态、学业进展。如遇学生发生意外情况时,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。因导师安排的科研任务需要假期留宿的学生,导师要负起监管责任,关注假期学生宿舍生活。做好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的安全教育,坚决预防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。
第五条 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。
(一)把关研究生培养各环节。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、修订工作,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,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,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,为研究生个性化定制培养计划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,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,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完成学业。遵守学校研究生课程讲授、考核等制度,认真讲授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,秉承先进教育理念,重视课程前沿引领,创新教学模式,丰富教学手段。关心学生学术创新,帮助学生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、拟申请的专利等成果,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,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。按照学校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,把好论文质量关。积极开展学术交流,密切跟踪最新学术动态,拓宽研究方向,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律和方法,提高育人水平。
(二) 改善研究生培养条件。根据不同学科、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,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,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。健全团队文化,打造品牌导学团队,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,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。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,并根据实际情况,为研究生课题研究和创新活动提供支持。公平、合理分配并按时发放助研津贴。
(三)提升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。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,按时提交研究生培养计划并严格执行。建立健全研究生日常管理制度,严格考勤考核,奖勤罚懒。遵守课程教学、考核等制度,按时提交课程成绩。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,强化学术指导。实时掌握研究生科研进展,每学期至少安排研究生作进展报告2次,每月至少与研究生进行2次学术研讨。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,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,支持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1次,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,直面学术问题,开拓学术视野,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。
(四)增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。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,为研究生参加校内外专业实践活动提供时间、方法、经费等方面的支持。研究生在实践期间,导师至少到实践基地指导1次,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,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,提升创新创业能力。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,导师要加强与校内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,与包括实务导师在内的校外合作导师每月至少联系1次,积极承担校外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,指导研究生攻克技术难题。
第六条 配合招生就业工作。
(一)招生宣传。导师应当将立德树人工作前置于招生宣传等各项工作之中,积极参加校内外招生宣传活动,利用学术会议以及学术交流等机会,及时掌握潜在优质生源的报考意向,吸纳优秀生源提前进入课题组持续培养,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过程中,应恪守公平公正的原则,坚持宁缺勿滥的主导意识,努力提升研究生生源质量。
(二)就业指导。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,做好职业生涯规划,协助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,并在研究生就业时给予推荐、介绍等力所能及的帮助。
第七条 因出国(境)、身体原因等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超过半年且未变更导师(导师变更按学校相关制度办理),应落实其他导师(需在学生所属学院备案)负责研究生的日常指导管理工作,以确保研究生在读期间能得到有效指导和适时教育管理。
第八条 导师是学生的榜样、教工的楷模、社会风尚的表率,要模范执行教育部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,不违反教育部划定的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“红七条”。
第四章 培训、考核、评优与追责
第九条 完善导师培训体系。研究生院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导师培训机制,强化导师立德树人职责。培训形式以专题讲座、经验交流为主,培训内容包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、国内外研究生教育规律与趋势、研究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规定、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、研究生安全隐患排查与思想动态研判等。
第十条 完善监督渠道。研究生院开通举报信箱、电子邮箱和电话,接受研究生、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的意见反馈。
第十一条 导师立德树人履职情况考核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开展,重点考核导师在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、研究生培养方面取得的实效,考察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宣传、指导研究生就业方面开展的工作,以及检查导师落实职业行为准则的情况。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,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。
第十二条 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导师师德考核内容,并作为导师动态遴选、荣誉评选、招生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。对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,实行一票否决,直接取消导师资格,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。
第十三条 对立德树人职责落实不到位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导师,视情节轻重,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审核,校学位委员会确认后,给予以下相应处理。
(一)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对其进行诫勉约谈;
(二)学校给予导师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导师招生资格2年;
(四)取消导师招生资格。
导师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求时,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导师的评选活动,表彰与奖励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,强化示范引领作用。
第十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专题研究本单位导师立德树人工作,定期对本单位导师立德树人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、对策进行深入分析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本细则及学校相关制度,结合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本单位导师立德树人履职考核办法,明确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的具体内容、标准和方法,报研究生院备案。
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。